員工已婚謊稱未婚入職構成欺詐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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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徐某于2008年5月26日登記結婚。
2011年1月,徐某入職某科技公司,從事產品推廣。雙方簽訂了自2011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的勞動合同。
入職前,徐某填寫了用人單位的求職表,在婚姻狀況一欄,其填寫為“否”,并簽字確認其所填寫的各項內容保證真實,本人如有不實或隱瞞,愿自動離職(該內容為表格的格式條款)。
2012年3月12日,徐某因先兆流產住院,向公司請假至2012年3月29日,并將請假條郵寄給某科技公司人力負責人。
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9日,徐某因先兆流產仍需休息,通過電話向公司人力負責人請假。
2012年4月9日,該科技公司向徐某郵寄了《關于徐某自動離職的說明》,通知徐某因其在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4月6日期間連續曠工5日,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,視為自動離職。
徐某認為公司行為系違法解除,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。
某科技公司主張徐某入職是以未婚身份填寫求職表,但實際上已經登記結婚,未能如實告知公司真實信息,構成對公司欺詐,其行為已經屬于自動離職。
裁判結果
法院認為徐某系因生病未能出勤,并已通過電話向公司人力部門的負責人請假,不屬于無故曠工,因此不構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。
徐某在入職時隱瞞了已婚事實,是對其自身情況的虛假陳述,法院對這種不誠實的行為予以批評,但某科技公司并不因此而享有即時解除合同的權利。徐某的婚姻狀況并非其應聘產品策劃、推廣崗位的基本職業資格,亦非其履行職務的實質性要件,更非其能夠勝任工作的決定性因素。
徐某的婚姻狀況與其履行勞動合同無關。對無關事項的隱瞞并不會使用人單位作出錯誤判斷,進而違背真實思表示而訂立勞動合同,徐某的行為并不構成欺詐。
某科技公司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,缺乏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,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。
裁判要點
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,勞動者不因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。女性的婚姻狀況并非從事工作的實質性要件,也非企業進行正常營運的合理需要,更非應聘所需的基本職業資格,屬于與勞動合同不直接相關的事項。
用人單位在錄用和使用人員過程中,不應對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實行差別對待,應保證所有女性享有平等的就業權。